法院和谐执行促成千万订单
原来,朱玉河等33人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共同出资48万元在北京组建了通州振兴中药饮片加工厂。2002年,该加工厂转让后变更为北京杏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杏林药业)。但后来,杏林药业因代为缴纳税费问题与朱玉河发生纠纷,并于2005年9月向谯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玉河返还由杏林药业代为支付的15.177万元税款。
2005年11月,谯城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杏林药业的诉讼请求。杏林药业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2006年4月,市中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判决朱玉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杏林药业15.177万元。当年6月,杏林药业向谯城区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迟迟未有执行结果,当事人甚为不满。
今年市中院开展交叉执行活动,将此案指定蒙城法院执行。接到此案后,执行法官李廷峰认真阅读卷宗,查找此案不能执行的症结,及时与双方当事人电话取得联系,并从中得知被执行人朱玉河是一位从事中药材经营的商人,而杏林药业是加工中药材的厂家,急需一批半成品中药材。
蒙城执行法官从亳州是“药都”的角度考虑,来到北京找杏林药业法定代表人协商,提议让朱玉河向公司供应中药材,公司再从营业额中扣除执行款项。随后,执行法官又做朱玉河工作,要求他要诚实信用,保证药材质量等等。经过几次协商,在互惠、互利、自愿的基础上,被执行人朱玉河与申请执行人杏林药业签订了一千多万元的药材供应合同。
看到公司一方面能从“药都”亳州得到优质的药材,一方面又能解决执行问题,杏林药业法定代表人在感谢中及时给法官办理了案件执结手续,并委托朱玉河给蒙城法院执行法官送去杏林药业的感谢信。而朱玉河同时也给蒙城法院送来了锦旗,对蒙城法官使他们纠纷得以解决,并让他们得到双赢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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