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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严耕望先生论曰:“长史为府佐之首,故往往代府主行州府事......刺史因特殊事故离州、疾病、死亡,以及朝廷有意不任以事者,皆以长史代行州府事。”此说甚是。参严氏《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上册第三章。